被执行人李国勇。
关于龙小实申请执行李国勇机动车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筑铁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依法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国勇在贵州省白云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亦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15)筑铁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潮波
代理审判员 谭华良
代理审判员 秦仕旺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杜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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