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卢兴,男,1972年10月13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黎族,贵州省兴仁县仁,兴仁县红十字救护培训站职工,住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社区黄金路0号。
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偿还借款35000元,缴纳诉讼费275元、执行费425元),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卢兴系兴仁县红十字救护培训站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并提取卢兴工资2000元,至扣足35700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
被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刘文安
审判员 彭飞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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