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维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定伦,其余略。
申请执行人南宁欣欣壮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定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商初字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即由被执行人李定伦给付申请执行人南宁欣欣壮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367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定伦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欣欣壮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定伦在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峰湖支行账户上有款项21621.73元,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定伦在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峰湖支行账户的存款21600元到安龙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五星
审判员 罗先毅
审判员 付 军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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