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用强诉方永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5
申请执行人潘用强,剑河县人。

被执行人方永发,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用强申请执行方永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永发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将执行情况反馈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剑河县人民法院(2014)剑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 四 月 七 日

书记员  王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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