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宏宇,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白杨路万福小区D栋1-7
法定代表人李良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良才,重庆市铜梁区人。
被执行人杨明兴,贵州省桐梓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县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县三岔镇庆远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5)遵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依法受理遵义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良才、杨明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了 遵义县景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申请执行人李敏学的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向遵义县三岔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遵义县三岔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现申请执行人李敏学以拟对该债务提起代位权诉讼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遵义仲裁委员会(2015)遵仲裁字第2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胡晓波
代理审判员 喻 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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