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彭泽湘,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清镇市****宿舍1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黔东民终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彭泽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泽湘支付申请人杨昌云货款20000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彭泽湘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货款481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彭泽湘在凯里农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彭泽湘在凯里农商银行的存款481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黄万林
审判员 王斌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昭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