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燕梅,中国香港人。
被执行人冉兴萍,广东省东莞市人。
被执行人遵义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寺桃溪河畔1号。组织机构代码:66698XXXX。
法定代表人冉兴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燕梅申请执行冉兴萍、遵义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遵义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龙腾大厦A栋1号2-1号房屋进行了查封。因查封的财产现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刘燕梅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杨 勇
二0一六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书记员 吴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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