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盛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5
申请执行人赤水市盛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清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华。

被执行人贵州鑫永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桐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北路。

代表人金镝,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金镝,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赤水市盛森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遵市法执字第1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的银行存款,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或提取其相应收入。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在诉讼中为保全提供的担保物予以解封,本院依法作出(2015)遵市法执字第134-1号执行裁定,解除了有关担保物的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实际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相应民事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亦不违返法律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遵市法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忠显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声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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