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金坪,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自贡市,现住遵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元开,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王正军申请执行杨金坪、张元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6)黔0321执24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元开牌照为×××的小型轿车一辆,经申请人王正军与被执行人张元开协商,由张元开给付王正军35000元(已当庭付清),王正军自愿放弃对张元开其余款项的担保责任,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张元开的×××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荣江
审 判 员 税昌龙
代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