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文俊,贵州省册亨县人,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册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王鹏申请执行与刘文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文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文俊给付王鹏货款6553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19元及承担案件执行费894元,但被执行人刘文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俊现下落不明,其在本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王鹏未能向本院提供刘文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王鹏的意见,王鹏自愿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其尚未受偿金额为662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本院(2015)册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中王鹏尚未受偿金额66258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文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王鹏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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