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运鑫。
石开新申请执行吴运鑫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要求对吴运鑫所有的×××大众牌FV黄色小车予以扣押,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吴运鑫所有的×××大众牌FV黄色小车予以扣押。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开新与被执行人吴运鑫于2016年3月24日达成还款协议,并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执行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石开新撤回对被执行人吴运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吴运鑫所有的×××大众牌FV黄色小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永 和
审判员 王 绍 勇
审判员 沈 维 维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宏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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