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守发、罗如远、陆大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5
申请执行人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卢世悠,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陆大成,贵州省册亨县人,干部,现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陆大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大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陆大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00.00元。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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