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卢世悠,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陆大成,贵州省册亨县人,干部,现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2015)册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陆大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大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陆大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00.00元。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平
审判员 王建琼
审判员 覃正祥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正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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