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远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小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5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远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独山县百泉镇东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韦石远,1987年8月30日生 ,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小马。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远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杨小马履行给付租金及GPS损坏费133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小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726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小马具备执行条件,则申请执行人独山县远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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