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建华。
被执行人杨再高,贵州省独山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昌金与被执行人杨再高劳务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再高于2016年4月1日与申请执行人颜昌金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颜昌金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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