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立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廷华。
委托代理人杨映忠。
被执行人李廷望,贵州省独山县人。
被执行人潘荣珊,贵州省独山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廷望、潘荣珊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8116元并承担申请费321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72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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