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天池、吴立英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4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贵州省独山县国资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立河,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韦廷华。

委托代理人杨映忠。

被执行人王天池,贵州省独山县人。

被执行人吴立英,贵州省独山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天池、吴立英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0776元,并承担申请费211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2726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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