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德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包正钰,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廖菊莲申请执行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施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廖菊莲钢材货款365506元,案件受理费3391元由被告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廖菊莲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黔东南州兴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将公司所有的资金22万元转入第三人包正钰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南路支行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账号: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第三人包正钰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南路支行账号为XXXX账户上的存款22万元至施秉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户名:施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台路分社;账号: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林友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龙胜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舒圆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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