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周训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贵。
被执行人:黄平县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黄平县新州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家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平县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95.96199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3万元和申请执行费3.2548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黄平县新州镇境内抬拉河拥有水电站一座,该水电站经评估拍卖流拍后,本院已裁定将水电站作价345.8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借款本息。现黄平县天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炎
审判员 石 涛
审判员 杨海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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