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啟雨
申请执行人冉茂林与被执行人冉啟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雷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冉啟雨应停止在申请执行人冉茂林“杉树湾”耕地田坎以下二丈范围内从事割草、种树等妨害申请执行人管理耕地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蒋林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冉啟雨尚无判决所确定的妨害行为发生,申请执行人冉茂林系出于担心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告诫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冉茂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黔2634执32号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忠
审判员 潘晓明
审判员 罗曙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木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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