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午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4
申请执行人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午升

申请执行人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午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雷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李午升分三期支付申请执行人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贷款本金624034.08元,其中,第一期6万元已到履行期限,因被执行人李午升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山县丰元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中据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李午升用其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所有附属建筑物作抵押担保,而李午升下落不明,为此,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李午升暂时无法找到,且所抵押的标的物均为不动产,本次申请执行的金额小,不便于对财产的处置,待后期履行期满一并申请执行,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6)黔2634执16号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忠

审判员  潘晓明

审判员  罗曙东

二O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木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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