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尚多佑 ,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尚多昌,贵州省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尚广涛诉尚多佑 、尚多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南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撤销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尚多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尚广涛承包的位于瓮安县建中镇凤凰村新寨湾组老黄田的责任田一块、半坡田的责任田一块、新寨湾坡顶的责任土一块、新寨湾下的责任土一块;三、被上诉人尚多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尚广涛承包的位于瓮安县建中镇凤凰村新寨湾组屋基土的责任土一块;四、驳回上诉人尚广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尚多佑、尚多昌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尚广涛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被执行人尚多昌、尚多佑外出本院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祥军
审 判 员 杨桥生
代理审判员 溪 艳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君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