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莫玉均,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中华。
委托代理人刘学军。
被执行人胡明贵,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被执行人蒋林先,贵州瓮安人。
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原瓮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明贵、蒋林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胡明贵、蒋林先欠原告贵州省瓮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两万元及利息,自愿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两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5日起,逾期加罚息和利息按月息13.5‰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胡明贵、蒋林先自愿承担”,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胡明贵外出务工,本案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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