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步云,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绒,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谢昌勇,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何大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黄本亚,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5)镇民初字第344号民事
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申请王绒、谢昌勇、何大江、黄本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王绒、谢昌勇、何大江、黄本亚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大江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何大江在银行上的存款人民币64715元,该款扣划至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该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县支行及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万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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