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念(又名张梦念),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李静美诉张念故意伤害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瓮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二、限被告人张念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静美赔偿款一万零七百五十五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静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念无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且现被关押服刑,申请执行人李静美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本案执行费61元被执行人张念未向本院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俊丽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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