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道进,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原告吕国菊诉被告黄道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载明:“一、 限被告黄道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吕国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三十二元三角二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元,由原告吕国菊承担593元,被告黄道进承担15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黄道进将承担费用与前述赔偿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吕国菊。)”因被执行人黄道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国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吕国菊与被执行人黄道进协商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黄道进差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 932元,案件受理费153元,共计14 085元,扣除当场给付的4085元,余款10 000元,自愿限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吕国菊自愿放弃其余全部执行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余志强
二○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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