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海军,四川省达县人,住所地四川省达县。
付洁诉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黎海军差欠原告付洁借款人民币两万元,被告黎海军自愿于2016年3月1日前清偿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被告黎海军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黎海军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付洁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黎海军与申请执行人付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黎海军差欠申请执行人付洁借款2万元,被执行人黎海军自愿从2016年4月起,每月10日前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付洁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付洁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黔2725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黎海军未按双方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俊丽
审判员 余志强
二○一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田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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