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金方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宽,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刚,贵州省瓮安县人,经常居住地瓮水办事处。
被执行人蒋冼易,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刚、蒋冼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刘刚、蒋冼易差欠原告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六十万元及利息,被告刘刚、蒋冼易自愿在2015年10月30日前清偿原告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六十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刘刚、蒋冼易未按生效法律文书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刚、蒋冼易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700 000元、案件受理费5 110元,共计705 110元,被执行人刘刚自愿限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完毕;二、申请执行人瓮安县丰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全部执行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5)瓮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余志强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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