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全军,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
武陶远诉杨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的(2013)瓮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杨全军差欠原告武陶远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10万元,被告杨全军自愿于2013年6月30日前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被告杨全军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杨全军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陶远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全军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瓮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华彬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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