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章惠,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陈章惠差欠原告蒋臣峰借款本金一万九千元,被告陈章惠自愿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若逾期未偿还,由被告陈章惠承担违约金四千元;二、原告蒋臣峰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陈章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臣峰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章惠系贵州省瓮安县农村工作局职工,其在该单位每月实发工资收入为4 73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章惠与申请执行人蒋臣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陈章惠差欠申请执行人蒋臣峰借款本金19 000元、违约金4 000元、执行费245元,共计23 245元,被执行人陈章惠自愿从其在贵州省瓮安县农村工作局的工资收入中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每月扣取其工资收入3 000元,2018年7月扣取2 245元,以上共扣取23 245元用以清偿该案债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陈章惠在瓮安县农村工作局的工资收入中的3 000元至瓮安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瓮安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单位资金归集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瓮安县支行)用以清偿本案债务(借款本金19 000元、违约金4 000元、执行费245元,共计23 245元);
二、扣取期限为8个月(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每月扣取其工资收入3 000元,2018年7月扣取2 245元);
三、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款项扣取完毕后,本案执行完毕;
四、如在执行扣取工资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案中的案件款无法扣取,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忠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杨俊丽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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