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先飞,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
王丽诉李先飞同居关系纠纷一案,(2015)瓮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决书载明:“限被告李先飞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丽补偿款10 000元。”因被执行人李先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丽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李先飞外出务工,本院电话告知被执行人李先飞本案具体情况,通过电话沟通,被执行人请求分期给付,后本院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王丽亦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先飞差欠申请执行人王丽补偿款10 000元,自愿从2016年3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王丽愿放弃其余全部执行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瓮安县人民法院(2015)瓮民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郑 橙
代理审判员 余志强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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