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罗某甲,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某某申请执行罗某甲离婚(支付生活补助费)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罗某甲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给申请执行人小孩抚养费100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罗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罗某甲无银行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甲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某甲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款;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罗某甲交纳,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罗某甲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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