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1执367号裁定书

2016-08-30 18:03
申请执行人余卫红,贵州省独山县人,住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家骥,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78元申请执行费2564元的义务。

本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家骥每月25日前偿还1200元,如张家骥能于2016年12月30日一次性还款12万元,余卫红自愿放弃余下的利息;如张家骥在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款12万元,余卫红自愿放弃余下的利息的一半,逾期本息按法律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洪军

审判员  王文军

审判员  秦晓峰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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