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明阳,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执行张世洪申请执行张明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明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陈 默
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安 健
")被执行人张明阳,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在执行张世洪申请执行张明阳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明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明荣
审判员 陈 默
审判员 徐凌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安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