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
本院在执行罗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程某某在罗甸县水利公司的工程款7636.7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尚欠14363.26元未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王智本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