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苗族,剑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执行兑现案款15000元,并于2015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陶某某考虑到双方感情及小孩,自愿放弃其余案款24400元及诉讼费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剑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应武
审判员 王斌杰
审判员 杨通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彭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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