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韩志伟
被执行人李建国,男,1952年3月15日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河南省新蔡县仁,住河南省义马市杨村路育英东街3号楼76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建国给付申请人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4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2执3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三马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建国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华
审判员 杨时军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谭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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