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3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刘某(曾用名刘某),男,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370号民亊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人赵某某借款本息合计23761.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94.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未按该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23761.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94.00元,承担执行费25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赵某某和被执行人刘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偿还申请人赵某某借款1000.00元,共两年内还清。执行费256.00元被执行人刘某已交清。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被执行人刘某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邓德洪

二○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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