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岑如依,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申请执行人岑依然,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申请执行人岑如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执行人龙启勇,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晴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6日受理王品妹、岑如依、岑依然、岑如真申请执行龙启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 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品妹、岑如依、岑依然、岑如真赔偿款215356.00元、执行费3130元。但被执行人龙启勇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启勇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启勇正在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品妹、岑如依、岑依然、岑如真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5)晴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龙启勇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王品妹、岑如依、岑依然、岑如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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