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
被执行人刘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刘龙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罗某,女,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宋某某、徐某某申请执行刘某、刘龙某、罗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罗甸县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第(五)款明确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费50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刘龙某、罗某于2016年3月28日将案件款2000.00元交到法院执行局,余款3000.00元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徐某某书面同意暂缓执行,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五)款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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