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2
申请人湛某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程某某,贵州省安顺市人。

湛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程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人湛某某的借款5242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程某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湛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并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524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8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程某某的工程款42578.74元,依法按比例分配给(2016)黔2728执20号、21号、22号案申请人,申请人湛某某已按比例分到1819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程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湛某某书面同意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程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湛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梁仕虹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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