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请执行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2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

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

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程某某付给申请执行人劳务费人民币440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程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某某在罗甸县水利局做有工程,工程款42578.74元已划到法院账户上,由于程某某有三起劳务纠纷案件正在执行,按申请执行标的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应分配得工程款15830.00元,刘某某并于2016年3月28日将工程款15830.00元领取(含执行费560.00元),尚欠案件款28730.00元定在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书面同意暂缓执行,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梁仕虹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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