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江申请执行杨金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2
申请执行人娄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执行人杨金琴,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晴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娄江申请执行杨金琴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金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金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娄江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杨金琴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娄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正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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