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申请执行欧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总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2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布依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吴某某申请执行欧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欧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买车款86000.00元,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欧某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并向被申请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购车款186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0.00元,执行费36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欧某某的银行账户无存款,其也没有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土地登记等记录。被执行人欧某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罗甸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欧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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