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雷。
被执行人舒勇,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晴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陈伟申请执行舒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舒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舒勇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伟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4)晴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被执行人舒勇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陈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昌
审判员 贾德河
审判员 胡 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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