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系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执行人石某,女,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县支行申请执行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6向被执行人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系罗甸县茂井镇干部,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但其工资账户在本案申请执行前因其他案件(3个案件涉案金额20余万元)已被本院冻结。经查被执行人石某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317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王智本
二O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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