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女,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本院在执行班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支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王智本
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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