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支付抚养费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2
申请执行人班某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女,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本院在执行班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离婚支付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罗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冉瑞波

审判员  王智本

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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