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定强与尚显林、姚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2
申请执行人皮定强 ,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尚显林,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姚威,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皮定强与被执行人尚显林、姚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申请人皮定强与被执行人尚显林、姚威于2016年2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 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36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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