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尚显林,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被执行人姚威,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皮定强与被执行人尚显林、姚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期间,申请人皮定强与被执行人尚显林、姚威于2016年2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 同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而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亦符合法定的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普执字第36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亚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