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家某、罗念某申请执行罗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02
申请执行人罗家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申请执行人罗念某,女,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罗永某,男,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家某、罗念某申请执行罗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门工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罗家某、罗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罗永某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罗永某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罗家某、罗念某2016年1月13日又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永某从监狱释放不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今年春节罗永某与亲友借得3000.00元支付申请人,之后外出打工。申请人罗家某、罗念某亦认同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工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永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丘

处理过的文书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728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罗家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申请执行人罗念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被执行人罗永某,贵州省罗甸县人。

罗家某、罗念某申请执行罗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门工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罗家某、罗念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罗永某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罗永某未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罗家某、罗念某2016年1月13日又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永某从监狱释放不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今年春节罗永某与亲友借得3000.00元支付申请人,之后外出打工。申请人罗家某、罗念某亦认同上述事实,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工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永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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