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建新,XX年XX月XX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住普定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徐丽萍欠款8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2年11月23日起至借款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64000元(同时扣除已支付给申请人徐丽萍的利息余款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13元,共计14581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新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新每月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5672.0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可每月强制扣划4000元偿还申请人徐丽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 2016年4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王建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定县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中扣划4000清偿申请人徐丽萍欠款,直到还清欠款145813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厚培
审判员 曹正刚
审判员 许 云
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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