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吴展龙。
申请执行人李金贵与被执行人吴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雷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展龙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贵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责令其立即自动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展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被执行人吴展龙的工资帐户中自2016年6月起至2017年1月止每月提取3000元,2017年2月提取2552元,共计26552元至本院执行专户,用于偿付申请执行人李金贵及交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曙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北超
")